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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宁波市暖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暖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Ningbo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缩写HVAC)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NBHVA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暖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代表全体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地方产业政策,积极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完善行规行约,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联系国内外暖通行业组织单位,向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举办相关展览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四)加强信息服务,建设管理专业网站,创办通讯、会刊;向社会各界宣传行业发展情况。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暖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企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暖通行业和热心为暖通行业服务的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暖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会会员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社团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社团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市场规则,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
维护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书。会员如果连续1年未缴会费或长期不参加会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统称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或修改行规行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队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会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本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2015年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